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教育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2023-04-2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教育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第一组长,分管领导任组长,党建工作部(组织人事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负责明珠教育人才工程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办公室主任由社会发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开区区属公办中小学。

第四条  明珠教育人才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五条 到2025年,区内每百名学生拥有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达到1.2人,其中市级及以上教育人才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区级及以上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达到30个,其中市级及以上工作室比例达到50%,充分发挥教育人才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到2030年,打造建设一支适应经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教育人才队伍,全区教育人才质量及比例位居全市第一方阵。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人才共分五类:

1.第一类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的教学名师,全国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含工作室主持人),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2.第二类人才: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全省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含工作室主持人),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3.第三类人才:地市级拔尖人才、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含工作室主持人),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4.第四类人才:地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县区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含工作室主持人,须经我区评审认定),区级专职教研员(须经我区聘任),教育类全日制应届博士研究生,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5.第五类人才:县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须经我区评审认定),区级兼职教研员、责任督学(须经我区聘任),“双一流”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公费师范生,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七条  按照合肥市相关政策及程序,通过公开招聘、公开选调、人事调动、“一事一议”等形式,大力引进各类教育人才。

第八条 对于在编在岗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可以由用人学校考察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直相关部门申请调动引进。

第九条 对于公费师范生,可以由用人学校制定引进计划和方案,考核通过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予以引进。

第十条 为贯彻落实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于艺术、体育、信息、科学、劳动实践等学科的优秀特长教师,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直接引进。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育人才梯次培养机制,学校和社会发展局每年制定教师年度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教师群体,通过全员培训和重点培养相结合,实施分类分层次的培养。

第十二条  社会发展局制定区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培养方案和评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系统性培养,并按照标准开展评选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区财政按照5万元/年的标准拨付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由社会发展局制定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每个学校(含校区)可以聘请1-2名学校发展导师,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所聘导师应为区属学校以外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或高校副教授及以上专家。学校与导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责任和义务,并报社会发展局备案。学校根据导师履行合同情况发放工作报酬,工作报酬标准不得高于同档次教育人才目标考核奖励标准或相关财务规定标准。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教育人才有关奖励政策,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外,设立教育人才目标考核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表)。获得多种荣誉的,只享受级别最高的奖励。

第十六条  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纳入全区年度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习考察、培训进修以及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可以不受用人学校职务岗位数限制,由党建工作部(组织人事局)和社会发展局统筹考虑,优先聘用。

第十八条 通过工作调动引进原在编的或符合合肥市遴选高层次及紧缺专业性的各类人才,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入编手续。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发展局出台明珠教育人才考核指导意见,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明珠教育人才考核工作。符合相应教育人才标准的教师,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社会发展局批准后,纳入教育人才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明珠教育人才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考核、基础业绩考核、专业能力考核和示范引领考核,突出师德和工作实绩。

职业道德考核主要考核教育人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在师德师风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情况。

基础业绩考核主要考核教育人才在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工作量、取得教育教学实绩等情况,与平时工作表现、学校日常考核挂钩。

专业能力考核主要考核教育人才在教育教学评比、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等专业发展情况。

示范引领考核主要考核教育人才在引领教育教学发展、指导教师发展、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发展局根据各学校教育人才的档次及数量,按照教育人才目标考核奖励标准,将奖励经费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教育人才目标考核奖励:

1.教育人才目标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学年度考核没有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2.在教育人才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5.有其它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考核情况失真失实,考核把关不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建立教育人才联系走访机制,定期走访教育人才所在单位,了解掌握教育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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