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大力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2021-02-01 00:00
原标题:【重要政策】关于印发《全椒县大力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工业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快速度、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工业经济总量和经济发展质量,整合原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第一条: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自2021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用水,县财政给予0.15元/吨的水费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第二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严格落实上级电价调价政策,鼓励工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第三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上级用气调价政策,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第四条: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建期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投产期内建立亩均税收贡献浮动奖励机制,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具体奖励办法按《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暂行规定》(全政办〔2020〕19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对年销售收入(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下同)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2亿元、1亿元且当年盈利的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第六条: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的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投产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奖励1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奖励20万元;成长型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申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委)

第七条:民营规模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查补税款不纳入计算,下同)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民营规模企业连续三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含)不足500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连续三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亿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连续三年纳税1亿元以上(含)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税务局)

三、引导企业技术改造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规模企业技改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的下个年度起3年内,每年税收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按50%奖励企业,单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第九条: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纺织服装企业达到5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设备购置总额的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机器人、机械手(自由度大于3)等智能设备的,县财政按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设备款计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相同项目已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县财政按30%进行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第十条: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县内民营企业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实施数字化智能化(含升级改造)项目,县财政按项目智能装备与系统购置总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以上三条奖励办法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投产申规并正常经营1年后再投入,可以按以上办法执行(与招商引资设备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第十一条: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影响力企业品牌的民营规模企业,县财政一次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民营规模企业,县财政一次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提名奖的民营规模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转让或授权使用商标的民营规模企业,按商标转让或授权使用费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对主导(在标准“前言”中明示或排序前三位)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的民营规模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体,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实施后,县财政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2.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民营规模企业,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民营规模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民营规模企业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第十四条:对当年获得安徽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认定的民营规模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民营规模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五、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税收特别贡献奖。规模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县政府授予年度税收特别贡献奖,颁发奖牌并奖励6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税务局)

第十六条:民营工业企业十强奖。民营规模企业年缴纳税收排名前十位且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较上年增长的,县政府授予年度民营工业企业十强奖,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3000万元以下奖励30万元,纳税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奖励40万元,纳税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税务局)

第十七条:民营外贸企业六强奖。对民营生产型外贸企业年度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全县平均增幅以上的前6名,县政府授予民营外贸企业六强奖并颁发奖牌,按三个等次分别发放奖励,其中:一等奖5万元(1名)、二等奖3万元(2名)、三等奖2万元(3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六、推进闲置资产重组

第十八条:对符合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拍卖等方式取得县经开区、十谭园、杨桥园、镇工业集中区内僵尸企业、低效企业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且按约定投产入规的前提下,其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相应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各镇)

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该奖励按《全椒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奖励办法》(全政〔2020〕45号)文件执行。

八、支持企业走出去

第二十条:民营规模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会,县财政按其实际交纳的展位费实行等额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岸)建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外贸进出口(包括跨境电商)经营和对外投资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开放型平台建设。具体支持奖励办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九、实施人才战略

第二十二条:对新从市外引进,首次在全创(领)办企业(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且占股不低于20%)或在全工作一年以上并与企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县域内以本人、配偶名义首次购房的(所购房产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按照A、B、C、D四类人才,创业类的分别按购房款的80%、60%、40%、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其他类的分别按购房款60%、30%、20%、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按照40%、30%、30%分3年发放(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新从市外引进,首次来全,每年在全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房,3年内免收租金,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按照A、B、C、D四类人才,每月分别补贴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租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新从市外引进,首次来全,每年在全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3年内按其实际在全工作时间计发生活补贴,按照A、B、C、D四类人才,每月分别补贴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对与新从市外引进,首次来全的高层次人才签订3年以上全职引进劳动合同的,经认定,按照年薪30万以下,30(含)—50万,50万(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20%、30%、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引才补助一次性发放。对企业新从市外柔性引进,首次来全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经认定,按计税报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财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从市外引进,首次来全的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的,经认定,按照A、B、C、D四类人才,给予新注册企业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创业团队其他成员的补贴按照本办法内的其他引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人才办)

第二十三条:促进技能型人才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对高等院校(含职业技工院校)毕业两年内选择我县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才,每人奖励2000元。我县引进亟需紧缺专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薪酬补贴,并在子女就学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补贴。鼓励企业接受职业(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高管人才、高科技人才,工作满1年、年薪30万元以上,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和交流。县经信局负责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战略营销、创新能力、资本运营、领导决策等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人才办)

第二十七条:规模工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参加国内知名高等院校MBA、EMBA等课程学习深造,在取得相应证书后,其交纳的学费由县财政按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人才办)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十八条:精简续贷过桥资金审批流程,提高续贷过桥资金周转效率,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县担保公司)

第二十九条:使用续贷过桥资金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费用,确因证照办理、银行审批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逾期使用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县担保公司)

 第三十条:降低和减免担保费。县融资担保公司收取担保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由1.5%降至1%。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担保费予以免收,年度最高免收费用不超过2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完成股改)挂牌的企业融资担保费减半收取,年度最高免收费用不超过10万元。担保公司收入降低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用于担保代偿风险补偿金。(责任单位:县担保公司)

十一、强化工业统计保障

第三十一条:对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人员,按时填报统计平台的每月给予200元补助,按时填报“云平台”的每月给予100元补助,年终进行考核,根据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台账建立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规上企业统计员给予1000元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规上企业总数的40%;对按期上报统计报表且质量较好的规模以下成长型企业(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统计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

十二、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民营规模工业企业非本办法规定奖项的其他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补资金的,县财政按上级相关规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三条:限制类企业、矿山开采类企业、资源型企业(不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及以上的、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未整改到位受到惩处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严重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以及绩效评价为C、D类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未在本县足额缴纳税收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相关的惠企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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