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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开区开发企业代建公益性项目移交实施细则

2022-04-18 00:00

第一条 根据《宣城经开区开发企业代建公益性项目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宣开管〔2021〕143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体移交流程为提交书面申请→初步审查→联合验收→项目接受,详见附表一。

第三条 代建单位在工程实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移交。

代建项目需提前交付使用的,移交程序可分为初步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两个阶段。移交内容为实体移交和资料移交两部分,实体移交为土建、安装、设备及其附属工程,资料移交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专项试验检测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第四条 依据代建合同对移交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代建项目类别和特点,组建移交工作组,确定牵头单位和接管单位。移交工作组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和实体查验工作,验收有相关问题的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重新组织联合验收;验收无意见的,出具项目移交证书。

第六条 代建项目移交后,由接管单位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纳入日常管理。初步移交后至终验移交前,日常巡查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终验移交后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工程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修复。若代建单位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修复的,可由接管单位自行修复,其费用从代建单位项目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监管账户资金中扣除。缺陷责任期内未及时修复或出现较大质量缺陷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予以相应延长。

第七条 若验收合格30日内未移交的,由宣城经开区管养单位接手日常管养,相应管养费用从代建资金中扣除。

第八条 代建项目移交后,开发企业应委托专人负责工程保修工作,直至保修期满。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接管单位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经书面征求接管单位和相关验收小组成员意见同意后,才可支付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为更好监管代建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质量缺陷期内质量缺陷的修复,项目代建资金的释放需在项目移交后进行支付,且支付至项目代建资金的97%,预留3%作为项目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终验合格后进行支付(如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原合同执行)。

若代建项目无代建质保金,发生相关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成的,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和相关资金不予注销、支取。

第十条 有关审批表格详见附件,相关流程自文件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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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1996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2014年10月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宣城市区西部,托管宣州区飞彩、金坝和宁国市天湖街道,初步形成了汽车零部件及整车制造、光电、新型建材、新材料和新能源四大主导产业。近年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本级全市经济建设主战场和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目标,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强力推动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功落户,标准化厂房和科技孵化器已开工建设,产业转型发展态势加速推进,综合配套能力不断提升。开发区立足于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扶商”的良好的投资环境,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高效办事流程。经过多年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今天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配套更加到位,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转型升级,推进跨越发展,朝着科技引领、体制创新、环境友好的先行区和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功能集成的示范区目标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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