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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3号),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质量强省战略,促进全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街区(小镇)、食品安全示范县(区)。
第三条 对新获得“食安安徽”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街区(小镇)、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食安安徽”品牌企业、单位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消费体验馆”“研学基地”“教育基地”“旅游目的地”等项目建设,对获得省级相应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三章 经费保障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加大品牌建设支持力度,依法落实财政投入保障职责,所需扶持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六条 不断完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资金投向品牌建设、品牌塑造、品牌提升等方面,食品企业实际发生的提升质量、品牌塑造等方面经费投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优秀食品品牌企业扶持力度,组织食品企业参与银企对接活动。综合运用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措施,将支持食品实体经济品牌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向高端供给侧和品牌建设集聚。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食安安徽”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的单位(组织),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奖励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办法认定,并对结果公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单位(组织)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可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凡市政府已出台文件列明的奖补事项已兑现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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