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2024版)的通知
为提升全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推动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商业繁荣、培育新兴业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内贸发展
1.支持企业入库纳统。对于新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库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年度入库、月度入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在库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引进优质项目。支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总部园区(楼宇)、电商园区、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方积极协助配合开展新增限上入统工作,当年场内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成功新增入统2家的,奖励商场(市场)管理方1万元,每增加1家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3.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对于承担限额以上商贸业培育的载体单位(镇办),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后,新企业(企业于前一年10月以后注册)纳统的,给予载体单位0.5万元/户工作经费;老企业纳统的,给予载体单位 0.3万元/户工作经费;个体工商户给予载体单位0.2万元/户工作经费。
4.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菜市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推行经营模式改造,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获批新增限上企业,其中:大型商品市场和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菜市场自主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新兴业态专项扶持。对获评国家“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实际经营企业10家以上,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电商园区、汽车园区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建立内贸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对纳入限下运行的样本单位,按照每单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提高样本单位数据和信息报送质量(由镇、街道统一进行申报)。
(二)促进对外开放
8.鼓励企业扩大出口。(1)对当年出口额首次突破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出口增量部分(初次奖励以2023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往后奖励以上一次奖励的出口额为基数)生产型企业给予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3)对贸易型企业按招商引资协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推动外资扩量提质
9.对新引进投资总额超过2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的外商直接投资类项目(FDI),经市商务局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200万美元,追加奖励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同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区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重点支持对我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引导和示范效应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补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
三、有关要求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有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支持。政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2.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3.项目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4.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获得不同事项奖励的,可以兼得;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政策的遵循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对同时符合省、市、区政策支持的对象,既享受省市优惠政策,也享受本《扶持办法》支持。
(二)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1.初审。各镇(街道)、开发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
2.审核。区商务局联合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4.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时间
以区商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监管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跟踪,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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