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辖区内合法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其他商贸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
1.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零售额(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年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5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区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制造企业或引进上下游企业在烈新注册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于新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法人在库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新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在库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新建改造商贸基础设施
5.鼓励在烈注册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单体营业面积达30平方米、100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5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货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设施配套、统一结算、统一门店管控和管理的,按30平方米—100平方米每家1万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省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强的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有效长度300米以上,店铺数量60家以上,总经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按其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评先评优
7.开展老字号认定工作,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激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
8.对于承担限额以上商贸业培育的载体单位(镇办),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后,按照新企业(企业于前一年10月以后注册)纳统的,给予一户0.5万元培育工作经费;老企业纳统的,给予一户 0.3万元培育工作经费,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户0.2万元培育工作经费。
三、附则
(一)以上政策适用于“免申即享”,具体政策兑现时间,依据每年烈山区商务局具体文件通知为准。
(二)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三)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9月30日截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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