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北新区绿化工程管理,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提升江北新区城市品质和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江北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新区管理范围内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公园绿地及道路绿地等。
第二章 绿化项目前期管理
设计依据:《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芜湖市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芜湖城市绿化空间设计导则》、《芜湖市江北新区城市绿地建设导则》和相关合同等。
第三条 提交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范围、总体设计、关键节点、项目估算等。
第四条 审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方案审查后,提请规划建设部审查。规划建设部自行审查或组织专项审查,重要的绿化工程方案需报江北新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查批复后,绿化项目方可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第五条 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单独立项绿化工程项目需要由建设单位提请产业发展部(招商部)对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进行审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由图审单位进行图纸审查,图审单位需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 绿化项目建设管理
管理依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82-2012)、《芜湖市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芜湖市江北新区城市绿地建设导则》和相关合同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建立健全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管理的责任意识,提高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能力,提升江北新区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建设单位要加强绿化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质量监督
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方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管理,规划建设部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材料进场验收:绿化苗木、景石、种植土等进场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送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时应检查其规格,仔细核对图纸与清单,并形成验收记录,不符合规格的不得栽植。
(2)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参加验收(涉及结构处理时,请设计人员参加),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规划建设部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检巡查。
(3)隐蔽工程量验收:施工单位应先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监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土方原则上应在施工前测绘一次,施工后测绘一次,根据测绘资料计算其土方量。较大隐蔽工程量验收,实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联合验收,无联合验收签字记录(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认可。
(4)工程初验:施工单位将施工资料送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竣工初验,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经复查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将已整理并交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资料(包括与现场相符的竣工图)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送建设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对照竣工图全面核对施工现场,并对各分部分项验收进行复核。规划建设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和竣工资料归档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提供给建设单位2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纸质版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另附电子稿)。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规范完整的工程资料存档。
第四章 绿化项目移交管理
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一2012)、《芜湖市市管道路、公共绿地绿化养护管理重点工作(试行)》《江北新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江北新区区管绿化管养标准及考核扣分细则》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前的养护管理
(1)园林绿化工程在工程养护期内,规划建设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城管大队加强巡查监督工作。
(2)规划建设部应在绿化工程养护期到期前两个月介入养护考核,对于现场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2)竣工资料满足合同及档案管理要求。
(3)绿化施工的养护期及养护质量已经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移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达规划建设部:
(1)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申请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移交工程量清单和全套竣工图纸(另附电子稿);
(4)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未完成的可以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代替,并在审计完成后及时送达。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移交,由建设单位牵头,规划建设部、财金部、施工单位及养护单位共同参加,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按照竣工图、工程审计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等资料进行检查、现场核对。如有整改的,应现场提出,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温度与天气情况等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再次查看现场,直至工程正式移交至规划建设部。
第十六条 因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过错造成超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资质评级、延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管委会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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