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省专家评审但未获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补助不重复享受。
2.支持发展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哪吒(培育)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哪吒企业、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 万元;同一企业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3.鼓励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5.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在市级政策之外,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院士工作站、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重点(联合共建学科)实验室、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省企业研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上述平台,奖励5万元。(上述同一主体同一级别平台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6.支持省级以上“揭榜挂帅”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揭榜”组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自建设之日起给予三年建设期运营经费支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7.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建设。在市级政策之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国家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300万、200万元运营补助;对考核优秀、良好的省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200万、150万元运营奖励;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运营奖励期限暂定三年。
8.支持高校师生创新创业。高校师生创办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五)加速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9.推动科技项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按实际国拨经费10%奖励第一项目单位,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
10.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登记。对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万元。每登记一项科技成果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万元。企业接受第一专利权人为高校院所的发明专利转让,并完成相关手续登记备案的每件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万元。
二、附则
1.政策申报和审核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将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2.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获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申请兑付条件的,可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执行兑付。《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版)》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
4.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