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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1-09-08 00:00

原标题: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州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研究建筑业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39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阜政办秘〔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生产经营、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颍州区范围内,且符合颍州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较差,存在欠薪欠资行为以及当年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新获得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按首次晋升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加大财政贡献扶持。对年度新增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按照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补助。

三、加大优质企业引进力度

(一)鼓励区外优质企业到本地发展。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区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区外具有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区的,注册期满一年后,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凡迁入我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区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进区企业在阜阳成立材料供应公司。

(二)加大招商引资表彰力度。对于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且所引进的建筑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全部奖励到乡镇、街道。

(三)鼓励颍州籍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对返乡创办的建筑企业,首个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即对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每增加5亿元,再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区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即对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2亿元,再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五、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市级优质工程(颍州杯)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补。对新获得阜阳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颍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他行业建设工程获得本行业优质工程奖项的,对应上述获奖级别参照执行(每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六、优化库内企业

鼓励经营稳定、符合条件的资质以上企业入库纳统,实行优进劣汰,动态调整。对上年度新增入库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鼓励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对建筑业企业新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对在区内新建20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绿色环保建材发展。对获得一星级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二星级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获得三星级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每个企业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引导建筑企业集聚发展。积极鼓励、合理引导建筑业企业单建、合建建筑企业总部大厦,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区政府分期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用于入园建筑业企业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等场所,一期规划建筑产业园用地50亩。建筑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驻建筑产业园。

八、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本政策与其他区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区级同类财政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兑现。区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中的50%可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四)本政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阜州政办〔2020〕8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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