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2024-05-28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对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督促园区项目建设部门落实责任,根据《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2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政府投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管委会拥有控制权的(含新慈集团代建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政府投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审计主体。

(一)1、管委会投资建设较大规模项目(合同价款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由财政金融局(审计局)按计划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合同价款不足500万元)由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2、所有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各项目单位报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各审计主体对已完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价款结算审核,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供货等服务类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合同价款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跟踪审计,由项目实施部门商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确定。

(三)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对管委会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情况和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根据需要可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审计的一般项目(合同价款不足500万元)、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政策的贯彻情况、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监管情况、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及其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复核审查或者延伸审计调查。

第六条  构建由财政金融局(审计局)主导,项目实施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以及购置必要专用设备等审计费用,可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强化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核)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建立园区内部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实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应及时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经济发展部门等应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各审计主体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报告,根据管理事项分别抄送园区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纪检监察工委等部门。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应将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马住建〔2023〕38号)规定,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报送市住建局进行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工程价款结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在审核结果正式出具前,报财政金融局(审计局)进行备案登记。财政金融局(审计局)根据情况,抽取一定比例进行质量复核确认后,项目实施单位可组织出具正式报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以及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出具资金支付的审核意见,向管委会党政联席会提出汇报。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各自出具的审计(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应对其组织实施的合同价款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每年度抽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复核。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主体应科学引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取公平竞争方式,选取协审机构参与协助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服务采购费用不得突破市审计机关通过采购确定的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协审机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反映:

(一)招标投标政策执行及合同价款结算条款履约情况;

(二)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情况;

(三)价款结算情况,有无高估冒算;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协审机构在开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应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及资金拨付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各审计主体对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责任,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清单化、跟踪指导、逐一对账销号的闭环式推进整改模式。内审整改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深度监督整改。内部审计整改措施主要措施包括:

(一)内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向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督促被审计部门进行整改,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的60日内报送由分管领导审核的整改情况及各类整改证明材料(加盖部门公章),交于财政金融局(审计局)。

(二)内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由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办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根据党工委的意见,履行督促被审计部门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内审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在明确的期限内函告内部审计部门。

(三)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后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以及审计整改不作为的,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约谈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而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对于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部门,要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有关人员在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管委会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申报审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复核一般项目(合同价款不足500万元)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时,发现多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实质性复核重点项目(合同价款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发现协审机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由财政金融(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慈集团参照执行。原《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慈管〔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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